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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宁夏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专项办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工作小组审定,符合宁夏产业发展方向的,可获得自治区财政一定数额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列入“百人计划”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引进人才单位30-50万元补助,用于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人才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科技项目,自治区科技经费将加大支持力度;对引进人才领办创办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高新技术创新机构,自治区科研条件建设经费可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并给予8-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同级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工作满五年并继续留在宁夏工作的,住房产权归其所有。

  第二十五条 鼓励海外优秀留学博士来宁夏开展博士后研究。对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科研流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两年期间自治区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期满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在宁夏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可连续5年每年获得自治区财政5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引进人才全职到事业单位工作,在单位满编的情况下可以先进后出或设立专门岗位。引进人才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可与来宁夏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二十七条 引进人才来宁夏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岗位职数和指标的限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其在国内外的工作经历、实际水平、能力、业绩成果,为其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品德好、能力强、业务精、成果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提供和国外基本相当的工作条件,给予相应的薪酬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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