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实施“百人计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重在使用、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原则,坚持来宁定居创业与柔性引进相结合。
第六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作为自治区特聘专家,享受为其提供的相应工作条件和特殊生活待遇。
第二章 工作体制
第七条 工作小组负责审定“百人计划”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向国家“千人计划”推荐的项目人选和国家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审定“百人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制定和落实“百人计划”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百人计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专项办负责“百人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百人计划”实施细则;编制并发布年度人才引进指南;建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档案,跟踪了解其创新创业情况;定期总结分析人才引进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工作小组汇报;协调落实人才引进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创新项目、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才引进工作由科技厅牵头;优势学科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厅牵头;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国有商业金融机构人才引进工作分别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非国有企业人才引进工作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引进创业人才的工作由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工作由卫生厅牵头;有组织的招聘引进人才活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
第九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落实特殊政策、建立人才信息库、实施跟踪计划、提供窗口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千人计划”项目的人才须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组发〔2008〕28号)等规定。自治区“百人计划”引进急需紧缺的硕士一般不超过50岁、博士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宁夏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