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否进行了充分披露和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是否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三)执业收费和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必要时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专项检查,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工作规程》规定严格执行下列有关程序:
(一)专员办派出检查组在实施专项检查前,应当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本情况,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二)专员办实施专项检查,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会计师事务所下达检查通知书,特殊情况可经专员办负责人批准,在实施检查前适时下达;
(三)专员办派出检查组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四)专员办派出检查组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形成工作底稿,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作为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由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五)现场检查结束后,专员办派出检查组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书面征求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意见,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六)专员办派出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专员办提交检查报告,由专员办组织初步审理后,依据相关规定,形成检查报告和代拟处理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执业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一)如实提供专员办开展监督检查所需要的审计卷宗和业务资料等有关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二)根据专员办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通过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专员办应严格区分企业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并依据《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地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和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原则上由专员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代拟处理意见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涉及撤消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仍按财政部现行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
第三十条 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微,不构成处罚的,由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对不属于专员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专员办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有异议和问题应及时向专员办反映。
附表1: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事务所名称
| |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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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 批准文号
| |
执业证书编号
| | 出资总额或者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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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计师姓名
| | 合伙人或者股东总数
| |
合伙人或者股东以外的注册会计师数量
| | 注册会计师以外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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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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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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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电子邮箱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具有的其他执业资格:
| 上年末净资产额和
职业风险基金总额
| |
上年度审计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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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其他业务收入
| |
分
所
情
况
| 分所名称
| 批准机关
|
| |
上年度在执业过程中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罚(包括因分所违法违规问题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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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保证本表所填报内容全部属实。
主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会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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