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含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的项目形成的结余。
第八条 未完成的项目结余原则上不办理结转,特殊情况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结转。
第九条 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以及项目终止撤消和两个预算年度未使用的结余资金不办理结转。
第十条 属于中央、省以及列收列支专项资金的预算结余,依据相关政策结转次年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收回的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
第四章 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检查的方式,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结余资金管理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在结余资金中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报送结余资金不实的,预算单位必须将不实部分的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不按规定上缴的,财政部门相应调减单位年初预算。
2.未经批准自行使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门责成单位予以纠正,对违规结果已无法更改的,将按违规金额调减单位年初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财经责任,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财经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财经职责,造成财经工作的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
第三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罚当其责、教育与惩诫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对本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负责;对部门审计监督中反映的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对下属单位实行全面管理并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督促本部门和下属单位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条 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隐瞒本部门结余和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来源的;
(二)预算编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骗取财政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将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性资金划入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资金账户的;
(四)擅自动用结余资金的;
(五)滞留、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六)因虚列预算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没有完成年度预算收支任务的;
(七)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提供虚假决算信息的。
第七条 在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改变非税收入的征收性质、名称、对象、范围和标准的;
(二)擅自停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或违反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或对收入票据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的;
(五)隐瞒、截留、挪用、坐支、转移、私分非税收入的;
(六)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征收、代收非税收入的;
(七)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配合征收机关,造成非税收入流失的。
第八条 在财政支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改变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不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申请和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重大支出项目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决定的;
(四)违反工资、津补贴发放规定向干部职工发放现金或等价物的;
(五)在绩效评价中,故意错报、漏报、虚报、瞒报评价材料,绩效评价弄虚作假,或绩效评价结果与绩效目标严重背离的。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申请建设资金时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未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