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办〔2009〕91号 2009年3月4日)
委机关各处室(部门),市援川办:
截至3月3日,我委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131件,其中主办60件,主要涉及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定位、节能减排、新能源利用、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为认真做好2009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青岛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办法》(青办发〔2006〕19号)和《市发改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工作实行领导和主办处室负责制。委领导按分工负责办理工作,委办公室做好接收、交办、督查、协调和审核工作。办理工作由主办处室牵头。对办理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承办件,有关处室要互相配合,共同办好,会办处室要积极提出意见。各承办处室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将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办理时限。
(一)各承办处室要认真对照《市发改委承办的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统计表》、《市发改委承办的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统计表》(附1、附2),做好办理工作。对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件,在收件后3天内书面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退回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处室,另行交办,相关处室不得搁置不告或自行转送其他处室。
(二)主办的建议、提案4月30日之前必须完成;协办的建议、提案3月30日之前完成。个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确实有困难的,在报请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办事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说明情况。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三、答复代表和委员以面复为主。面复时,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带队,主办处室要附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附3、附4),由代表和委员填写后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工作办公室。对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逐件答复。对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要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或商领衔代表同意后集中答复代表;对联名提出的政协提案,答复前三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