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林业(园林)部门要加强对“树线矛盾”问题的协调处理,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植树在后,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应自行整改,对拒不执行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修剪、移栽或砍伐。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报林业(园林)部门核准,办理相应手续,并依法给予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并与其签订不得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对因城市绿化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需要修剪、移栽或清除的,须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七)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查处力度,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八)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废旧金属行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九)各级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建筑,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属违法(章)的,要求责任单位(人)限期拆除,拒不拆除者,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十)对穿越电力线路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传输线路,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以确保传输线路与电力线路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强制拆除。电力通信走廊内严禁架设电源线及安装一切设备装置。对新建传输线路需要借用电力杆塔或穿越电力线路时,应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批准并履行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架设的,电力企业有权强行拆除。
四、广泛宣传,舆论监督
要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使人民群众全面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真正使保护电力设施行为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一是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
乌鲁木齐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将电力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电力设施的条款,通过新闻媒体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和村镇进行宣传,使护电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大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光荣,损坏电力设施可耻,盗窃电力设施有罪,抓获犯罪分子有功的强大舆论氛围。二是将有关吊车、挖掘机、翻斗车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作业、安全作业的宣传材料发放到各车辆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通过各加油站、机械车辆销售中心及修理厂等,直接将材料发送到车辆驾驶员手中,增强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对各类严重危害、妨碍电力设施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案件及时进行曝光,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使全市各族人民携手建设和维护安全、环保的电力设施保护环境,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