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修订《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2009〕253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全成本核算指导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对《医院成本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印发的《
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05]658号)同时废止。
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两局。
附件:
医院成本核算办法
二○○九年三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公立医院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共同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卫生局开展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章 医院成本核算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各医院要成立院级领导负责的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并在财务部门设置成本核算办公室。
第四条 成本核算领导小组组长由院级领导担任,成员包括财务部门、人事部门、总务部门、信息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各部门在成本核算中的职能范围,协调各部门关系,对本单位成本核算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迅速做出决策,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根据成本核算办公室提供的成本数据和分析报告,提出经营管理方面的建议,逐步实现成本数据在各项管理中的运用。
(三)不断改进医院的内部硬件设施、信息系统、物资配送和其它管理方式,提高成本数据的准确性。
(四)将医院成本核算结果与医院预算管理、绩效考核相结合,并制定医院的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