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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注:1、凡享受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申报表,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
  2、供热企业应按照其实际采取的供暖方式填写本表,对企业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供暖方式的,应区别不同方式填写在对应栏次内。
  3、对企业采取大型城市管网供暖-蒸汽供暖方式的,由企业按照实际执行的居民供暖价格填写,并将执行此供暖价格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随本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对企业采取其他方式供暖并执行申报表以外居民供暖价格的(如:地热供暖),由企业按照实际执行的居民供暖价格填写。
  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流转税管理科留存,一份由征收所留存。

  附件2:
  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国税NO.   

热力产品

经营企业

单位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供暖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取得的全部供暖收入

 

其中

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供暖取得的免税收入

占全部供暖收入的 比例(%)

向非居民供暖取得的收入

占全部供暖收入的 比例(%)

 

 

 

 

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签章

申请开具理由: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签章

审批意见:

 

 

 

经办人: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热力产品

生产企业

单位名称(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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