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为居住证件持有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的通知
(沪公发[2009]68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市局专门就公安机关为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相关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列出9项服务内容,现通知如下:
一、办理驾驶证
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的来沪人员,可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申领、补办、更换、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办理驾驶证转入本市籍的手续。
二、办理机动车登记
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的来沪人员,可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居民身份证》的来沪人员,可前往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四、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受单位派遣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来沪人员,可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港澳商务签注。
五、办理《边境通行证》
持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来沪人员,因探亲、访友在本市申请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可前往本市公安机关设立的边境证签证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六、开具在沪居住证明
来沪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证明其在沪居住地址和所持居住证件有效期限的,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前往本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开具在本市的居住证明手续。
七、开具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来沪人员因开设企业、从事职业或担任特殊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供本人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凭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前往本市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请开具在沪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