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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实施烟台市2009年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11、对企业“走出去”兴办境外加工贸易和资源开发项目及外经企业为履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而借贷国内银行专项贷款或封闭贷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给予一个百分点的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摊位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扶持资金,五区内企业市、区两级分别承担60%和40%;县市内企业市、县两级分别承担20%和80%。
  二、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企业摊位费在市里统一组织经贸活动时,由市级财政直接补贴,其他各项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请与拨付:
  1、县市区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和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财政和外经贸部门审核后,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向市联合审批办公室申报,并附送企业申请材料。市联合审批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县市区。
  2、市直企业于次年2月底前直接向市联合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
  3、逾期不申请的作弃权处理。
  (二)企业申请资金时,除了填报《引进外资项目奖励申请表》(附件1)和《烟台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2)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引进外资项目奖励:验资报告原件、银行进帐单(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2、出口企业实施品牌建设奖励:批复文件或授予证书(原件、复印件)。
  3、研发和平台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资助:国家、省所批项目资金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资金到位以及资金支出情况等内容。
  4、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保险合同(原件)、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5、网络交易费补贴:网络交易费支付凭证(复印件)。
  6、企业境外投资补助: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翻译的“中文”件、现汇投资资金汇付凭证(复印件)或实物投资海关验放凭证(复印件)或专利技术和无形资产出资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批准文件、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材料、费用支付凭证及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
  7、“走出去”专项贷款贴息:项目合同副本(中文)、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驻外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复印件)、贷款合同副本(原件)、利息支付凭证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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