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财政局、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实施烟台市2009年鼓励外经贸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烟财企〔2009〕3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外经贸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外经贸增长方式转变,优化外经贸结构,切实提高外经贸运行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市外经贸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内容
(一)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
1、对引进单体项目当年到位外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含增资项目),给予奖励。1亿美元(含)以下的,每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1亿美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
2、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和外商资本1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外包项目,每个奖励10万元;符合上述大项目条件的同时享受大项目引进奖。
3、对产业招商部门引进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实际到位数额的4‰给予奖励。
(二)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4、鼓励企业增加出口。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对年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其中对一般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副产品每美元奖励0.01元;对一般贸易其他产品每美元奖励0.005元;对加工贸易每美元奖励0.002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鼓励出口企业实施品牌建设。对荣获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荣获“山东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研发项目,出口创新技术服务体系、公共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产学研相结合开展的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项目,按国家、省当年所批项目拨付资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7、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给予补贴40%,单户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大力开拓国际市场。
8、对市里统一组织的境外经贸活动摊位费给予补贴。每个企业一个摊位的给予全额补贴;第二个摊位给予50%补贴。
9、对出口企业参加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创建的“在线广交会”及烟台市网上交易会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50%。
(四)加快“走出去”步伐
10、对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生产性企业和研发机构,中方出资额50万美元(含)以上,按实际出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到境外开办其他机构的,对照上述补助标准,减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