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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用工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麻疹、流脑疫苗接种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接种对象
  3年内未接种过流脑疫苗和5年内未接种过麻疹疫苗、40岁以下并且于2008年7月1日后来京的集中用工单位务工人员。
  二、接种范围
  全市18个区县的集中用工单位,包括建筑工地、生产企业、大型宾馆、餐饮企业、医疗机构、大型建材城、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区(县)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接种范围。
  三、部门职责
  (一)卫生局
  市卫生局:负责本次活动的总体规划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协调。
  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方案实施和部门间的协调;负责督促辖区内一级(含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对接种对象进行摸底统计,将需求接种人数及联系方式通知区(县)疾控中心(附件3);并负责将区(县)疾控中心提供的接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下发至集中用工医疗机构(附件4),组织配合疾控部门做好接种工作;定期对用工医疗机构疫苗接种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建委
  市建委负责本系统内相关部门的协调。
  区(县)建委负责督促辖区内建筑工地等集中用工单位对接种对象进行摸底统计,将需求接种人数及联系方式通知区(县)疾控中心(附件3);并负责将区(县)疾控中心提供的接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下发至集中用工单位(附件4),组织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接种工作;定期对用工单位疫苗接种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工商
  市工商局负责本系统内相关部门的协调。
  区(县)工商分局负责协助区(县)卫生局督促辖区内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集中用工单位对接种对象进行摸底统计,将需求接种人数及联系方式通知区(县)疾控中心(附件3);并负责将区(县)疾控中心提供的接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下发至集中用工单位(附件4),组织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接种工作;定期对用工单位疫苗接种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卫生监督所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本项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督察;区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辖区集中用工单位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集中用工单位接种场所的审核和检查,组织业务实施,承担技术指导、接种人员业务培训、疫苗供应、接种副反应监测,做好接种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和上报。
  (六)接种单位
  开展麻疹和流脑疫苗接种活动的相关宣传,张贴《外来务工人员接种麻疹、流脑疫苗告知书》;在用工单位组织配合下,开展疫苗的预防接种、接种副反应报告与调查处理、填写接种证明,按时汇总、上报接种数据;将务工人员接种名单(附件5)归档管理。
  (七)集中用工单位:负责主动与所在地预防接种单位取得联系,统计需接种人员数量,预约接种时间,提供合格接种场所,维持接种现场秩序。
  四、 工作日程
  (一) 3月15日前,市疾控中心应完成疫苗的储备和相关宣传材料的印制。各区(县)疾控中心完成对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工作。
  (二)3月25日前,各级完成相关资料收集、实施的准备工作和疫苗的领发。
  (三)3月25日-5月15日之间,完成流脑、麻疹疫苗接种工作,并上报疫苗接种数据。
  (四)报表时间
  各区(县)疾控中心于5月31日前将疫苗接种数据(附件6)汇总后上报市疾控中心。
  五、疫苗接种要求
  (一)疫苗种类
  麻疹疫苗、A+C群流脑疫苗。
  (二)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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