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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30号 2009年3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直接关系到林业建设的成效。当前,国家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林业建设任务大幅增加,林木种苗工作面临新机遇、新挑战。为切实抓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和质量监管,强化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确保全面完成林业建设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种苗供应
  各地区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当地各项林业建设任务,按照造林实施方案和设计,认真做好种子和苗木的数量、树种(品种)的全面测算。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保证质量、立足本地、超前准备的原则,认真落实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对国家重点工程直播造林和育苗所需林木种子由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就近调入,提前入库。对国家重点工程植苗造林所需苗木由旗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与苗木生产单位签订合同,提前订购。在预测2010年和2011年林木种苗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2009年各项林木种苗生产任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种苗生产计划,尽快落实育苗面积、新育面积、容器育苗和林木种子采集量四项指标。特别要加大容器育苗力度,确保雨季和秋季造林补植用苗。
  二、加强种苗质量监管,强化种苗行政执法
  各地区要加大林木种苗质量的检查力度,对直播造林使用林木种子由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对植苗造林使用苗木由旗县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进行重点抽查。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对各地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执行“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的发放管理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调运检验制度,加大调运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林木种苗调出区外。同时,也要严把引进林木种苗的审批关,防止不合格、不适应我区的林木种苗流入市场。凡从境外调入林木种苗,必须具备“两证一签”,入境时,由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向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报,经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调运检验证后,方可使用。凡从境内调出林木种苗,必须具备“两证一签”,同时须经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准并出具调运检验证后,方可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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