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婵炲娲栫欢銉︾┍閳╁啩绱� | 婵炲娲栫欢銉╁棘娴煎瓨顦� | 婵℃鐗呯欢锟� | 缂侇喗鍎抽幖褔寮崶鈺冨娇 | 闁告帗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婵ɑ鍨崇花銊モ枖閺囩偟浼�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偟浼�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偟浼� | 閻犲洤顦抽鎾斥枖閺囩偟浼� | 闁告艾鐗勯埀顑藉亾闁靛棌鍋撻柛姘炬嫹 | 婵℃鐗呯欢銉у垝妤e啠鍋撻敓锟� | 婵炲娲栫欢銉╁棘閸ワ箑濮� | 闁告艾鐗嗛幃鎾绘嚑閸愨晜鎷� | 婵炲娲栫欢銉ф暜濮濆瞼妲� | 闁告瑦鐡曢埀顒€鍟撮。鑺ユ償閿燂拷 | 
婵炲娲栫欢銉╁炊閸欍儱濮� | 閻犲洤顦抽鎾诲箰閸パ冪 | 閻㈩垰鎽滈弫銈呪枖閺団槅娼� | 婵炲娲栫欢銉р偓鍦仜婵拷 | 婵炲娲栫欢銉╂煂婵犱胶鐤� | 婵炲娲栫欢銉╂⒒椤斿墽鎽� | 婵炲娲濋~澶屾喆閿濆牜鍤� | 閻熶椒绀侀崹浠嬪棘閸ワ箑濮� | 閻庤浜濈涵鍓佺尵閿燂拷 | 婵ɑ鍨甸弲銏犫枖閺囩姾顫� | 閻炴稑鏈弬鍌氣枖閺囩姾顫� | 缂備礁绻戠粊鐟扳枖閺囩姾顫� | 闁告帗鍨剁涵鍓佺尵閿燂拷 | 缂佲偓閸欍儳绐楁繛澶嬫礈鐞氾拷 | 婵℃鐗呯欢銉ф惥鐎n亜鈼� | 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闁靛棌鍋撻柕鍡忓亾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北京市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评选:
  (一) 评审专家的人选由市有关专业部门(水利、通信、交通、消防和电力)、区县建委、中央驻京大型国有建筑集团、市属各集团(总公司)和各建筑行业协会(学会)书面推荐报名;个人自荐担任评审专家的,直接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名;对于在建筑行业企业管理领域中有杰出贡献的专家,可由市建委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推荐报名。
  (二) 市建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三) 市建委将审查合格的专家人选名单及其专业、资历在北京建设网予以公示。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建委负责核实。
  (四) 公示期满资格未受到质疑举报的,及经市建委有关部门核实后举报不实的专家人选,由市建委发布公告予以确认,并颁发专家证书,在评审专家库中建立档案。
  第七条 市建委对已取得专家资格的人员,组织专项业务培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在企业资质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市建委从数据库中分专业以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并同时通知专家本人,被抽取的专家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害关系。
  第九条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专家应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保证在评审工作中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第十条 评审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十一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 评审专家来自被评审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或所属集团(总公司)的;
  (二) 评审专家或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持有股份、出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专家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向市建委提出;
  (二) 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市建委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自觉接受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濞夋洖绶ユ穱鈩冧紖 | 濞夋洖绶ラ弬浼存 | 濡楀牅绶� | 缁儳鎼ч弬鍥╃彿 | 閸掓垳绨ㄥ▔鏇炵伐 | 濮樻垳绨ㄥ▔鏇炵伐 | 缂佸繑绁瑰▔鏇炵伐 | 鐞涘本鏂傚▔鏇炵伐 | 鐠囧顔撳▔鏇炵伐 | 閸氬牆鎮� | 濡楀牅绶ョ划楣冣偓锟� | 濞夋洖绶ラ弬鍥﹀姛 | 閸氬牆鎮撻懠鍐╂拱 | 濞夋洖绶ョ敮姝岀槕 | 
濞夋洖绶ラ崶鍙ュ姛 | 鐠囧顔撻幐鍥у础 | 鐢摜鏁ゅ▔鏇☆潐 | 濞夋洖绶ョ€圭偛濮� | 濞夋洖绶ラ柌濠佺疅 | 濞夋洖绶ラ梻顔剧摕 | 濞夋洝顫夌憴锝堫嚢 | 鐟佷礁鍨介弬鍥﹀姛 | 鐎诡亝纭剁猾锟� | 濮樻垵鏅㈠▔鏇犺 | 鐞涘本鏂傚▔鏇犺 | 缂佸繑绁瑰▔鏇犺 | 閸掓垶纭剁猾锟� | 缁€鍙ョ窗濞夋洜琚� | 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閵嗏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