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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的规定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自2009年2月22日起,转入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标准)。经市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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