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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合肥市物价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7.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及说明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8.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目录管理制度。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同级法制机构备案,并于次年1月底将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法制机构备案。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
  三、深化物价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9.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业务受理处“一处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实施实时监督,促进行政审批公开、便民、高效运行。
  10.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组织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促进物价部门规范执法。
  四、畅通价格诉求渠道,探索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
  11.认真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扎实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12.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信访案件,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处理。积极主动发现和妥善处理苗头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拓宽和畅通群众价格诉求渠道。要确保群众遇到价格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有地方诉求,及时受理并且认真妥善处理。进一步拓宽信访渠道,积极发挥合肥价格信息网和“12358”热线作用,引导群众更多地采用书信、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表达信访诉求,方便快捷地反映和解决问题,减少越级上访、无序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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