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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二、按季发放时间
  从2009年起,全省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每年发放四次,每季度第一个月1-20日为发放时间,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拨付方式
  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筹集落实,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补助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在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核查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农业人口、低保对象人数、人均财力、贫困发生率、工作成效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以及考核激励、“以奖代补”的原则进行补助。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实际救助人数和标准安排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
  为确保全省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建立稳定的农村低保金筹集渠道。省级补助资金将采取预拨的方式,缓解地方筹资压力。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季及时将所需资金拨付到位,保证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方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管理,从2009年起,在全省实行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分类审核制度。对重点保障户每年审核一次,对一般保障户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农村贫困家庭可随时申报,每季度审批一次。村(社区)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登记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手续,并从审批之日的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起发放低保金。各地在评定低保对象时,继续按照村评议小组初审、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两榜公示的程序,采取家庭收入核算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审批,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组织实施
  为确保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和审核审批工作的顺利完成,理顺按季发放资金的渠道,做好按季发放工作,采取以下五个阶段,有序实施。
  第一阶段:全面准备阶段(2009年3月3日至3月20日)。主要任务是:
  1.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发放时间,组织民政、财政和邮储银行协商按季发放具体事宜。起草、出台相关文件,明确政策。
  2. 动员部署。召开农村低保工作会议及人员培训,安排布置工作。乡镇(街道)和村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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