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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市场调节,强化培训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贴近市场、贴近企业、贴近农民工意愿的要求,切实加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

  三、支持对象

  具有广西农村户口,2008年下半年开始返回原户籍所在地至今仍未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

  四、实施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1. 创业补贴。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2. 贷款贴息、小额信贷担保。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新创办经济实体给予贷款和小额信贷担保。

  (二)鼓励用工单位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就业岗位

  对从事规模以上种养业和二、三产业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凡与返乡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按每用工一人补贴1000元给用工单位。

  (三)加强创业就业培训,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服务

  以创业就业基金为引导,整合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资金,根据返乡农民工意向,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对返乡农民工持证到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一个月以上培训的,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直接补贴到培训单位,培训单位免收农民工食宿费用并负责推荐就业。

  (四)支持返乡农民工参与家园建设

  对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树造林等基础设施建设,按每天工作量给予农民工一定工资性补助。

  五、操作程序

  (一)返乡农民工身份确认

  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返乡农民工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免费颁发《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证件的设计及审批程序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

  (二)基金分配下达

  自治区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返乡农民工人数、农业人口、耕地面积、农民人均纯收入、财政状况、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按照因素法测算并将补助基金指标先按50%比例分配落实到市,由各市在切块控制数范围内根据实际,统筹安排使用。采取奖惩措施,自治区将在考虑各地实际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基础上,依据因素法将剩余50%基金指标分批分次测算分配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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