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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9〕20号)


江西吉安三力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的报告收悉。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84号)和我局《关于中药前处理和提取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赣药监安[2002]112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麝香壮骨膏所用的由八角茴香等9味药材提取的浸膏、关节止痛膏所用的辣椒流浸膏、伤湿解痛膏所用的芸香浸膏和独活等十四味药材提取的浸膏、辣椒风湿膏所用的辣椒浸膏委托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加工。
  二、委托加工期间,你公司应派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指导,严格中药材和提取物质量检验,保留中药前处理和提取的批生产记录原件。提取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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