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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六章 区局与稽查局职责划分


  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各稽查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
  (1)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责令限期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2)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
  符合清算条件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纳税人未如实清算土地增值税的;
  转让房地产行为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稽查局就其土地增税预缴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纳税人发出《稽查建议书》,限其15日内到房地产企业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同时,向房地产企业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发出《税务稽查信息反馈书》,通知区局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当中若有涉及偷、逃、骗、抗税的情况存在则由稽查局按税务检查程序处理。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
  1.《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2.《各区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

  3.《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表》

  4.《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5.《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7.《土地增值税缴纳通知书》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略)

  附件1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电脑编码:
  税务登记证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面积单位: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类型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邮  编

 

土地使用权受让

(行政划拨)合同号

 

受让(行政划拨)

时  间

 

项目建设

起讫时间

 

预算总

成本

 

单位预算

成本

 

开发土地

总面积

 

开发建筑面积

 

纳税人

盖 章

 

法人代表

签  章

 

经办人员

(代理人)签  章

 

备 注

 

  (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日期

 

税务机关受理登记意见

项目编码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房地产项目立项,即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后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局报送。
  2.纳税人在填报该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等有关资料。
  3.“项目编码”:由房地产所在地区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号码编制。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申报单位。

  附件2:
  各区局负责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汇总表
  区地方税务局 单位:万元、平方米
序号纳税人基本情况在建项目情况在售项目情况已清算项目情况2005年11月1日后销售房地产项目情况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营业 收入年度 利润在本省(区、市)开发项目数量项目数量建筑面积其中:普通住宅建筑面积项目 数量已销售建筑 面积其中:普通住宅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其中:普通住宅销售收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其中:预缴普通住宅税款项目数量清算面积销售 收入项目实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  应补(退) 税款项目数量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已预缴土地增值税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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