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经贸部门应在年底前向省经贸部门报告本地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
省经贸部门每年不定期发布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为主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完成。
鼓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或广东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高级职称以及相应工作经验。
第三章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三条 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在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绩效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全面检查、核实、评定的过程。
省经贸部门负责全省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的指导及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