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紧急通知
各市(地)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局、省农垦总局建设局、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根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7]27号)文件规定,我厅决定对《黑龙江省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进行部分修订。请按修订后的《黑龙江省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执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将《黑龙江省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第
五条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第五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二、第六项修改为:“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三、删除第九项内容。
其余各项不变。
第二,将《黑龙经省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第
六条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第一项一级企业修改为: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施工的法人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2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