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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1.会员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浦东新区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随申报表按月申报《钻石购、销、损、存情况明细表》(见附件),浦东新区税务局应进行核实。   2.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成品钻石,凭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代征增值税税额抵扣,并附相应的核准单(会员单位留存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会员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单、备案清单或报关单等对成品钻石销售进行编号登记,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名称、国际代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号码、进口日期、原产国(地区)、总价、购买方单位名称、税务登记代码、专用发票号、核准单号等。
  4.钻交所应按季核对已登记的核准单信息、按销售对象分户汇总,并按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省级)设置清册,在季末前报送浦东新区税务局。
  5.浦东新区税务局应按季向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省级)发送其从钻交所购入钻石的发票清单(浦东新区税务局应留存底稿,并注明发送日期)。主要内容是:所属期限、进口单位名称、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等。

  六、会计核算
  1.会员单位应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单独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毛坯钻石”、“主营业务收入-成品钻石”,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单独设置“进项税额-成品钻石”明细科目来核算钻石交易发生的收入和增值税进项税额。
  2.会员单位一般应根据先进先出法原则按月计算钻石实际购入价(不含税价),并编制《钻石购、销、损、存情况明细表》。
  3.会员单位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按实际销售价格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毛坯钻石”科目。
  4.会员单位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应根据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行如下会计核算:
  (1)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借记“应收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成品钻石”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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