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20号)
本市各民办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为建立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开始,本市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立目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列入市级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三条 (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下列项目:
  一、鼓励、扶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发展;
  二、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支持全市性的重大教育改革;
  三、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奖励和表彰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