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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

  1.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外国法不应予以适用。
  2.在此种情况下,准据法应根据就同一问题可能提供的其他连结因素来确定。如没用其他连结因素,则适用意大利法律。
  第十七条 强制性规定
  尽管已指定外国法,但并不排斥由于其目的和宗旨而应予以适用的意大利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八条 非统一法律制度
  1.如果所指定法律所属国就地域人而言存在非统一的法律制度,则应当依据该国法律制度的标准来确定准据法。
  2.如经证实无法确定此类标准,则适用与特定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
  第十九条 无国籍人、难民、多重国籍人
  1.如本法指定某人的本国法,而该人为无国籍人或难民,则应适用该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无住所,则适用其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2.如某人有一个以上的国籍,则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如该人同时具有意大利国籍,则意大利国籍应当优先。

第二章 自然人的能力与权利

  第二十条 自然人的身份
  自然人的身份应由其内国法支配。任何法律规定决定某种关系的特殊身份条件,就由该法律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同时发生的死亡
  如果需要在两人之间确定生存者取得权,而又不知谁先死亡,则死亡时间应由支配有待确定的关系的法律来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下落不明、失踪及死亡推定
  1.某人下落不明、失踪、死亡推定的条件和效力应由该人最后所属的本国法院支配。
  2.意大利法院对于第一款中提到的事项应具有管辖权:
  (1)如果该人最后所属的本国法为意大利法律;
  (2)如果该人的最后居所位于意大利;
  (3)如果下落不明、失踪、死亡推定一经确定而与意大利法律有司法上的联系。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法定能力
  1.自然人的法定能力应由其本国法支配。但是,如果一项行为由某一对于法定能力规定了特殊条件的法律支配,则此类条件由该法支配。
  2.对于任何同一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合同,依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被认为具有法定能力的人,只有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于缔结合同时明知其没有法定能力或由于他本人的过错而未注意到其没有法定能力之时,才可提出依据其本国法没有能力的抗辩。
  3.对于单方行为,依据该行为实施地所在国法律被认为具有法定能力的人,只有在未对本身没有过错而相信该人具有实施此行为的能力的其他国家公民造成不利之时,才可提出依据其本国法没有能力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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