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根据前条第1项规定,对申述者作出决定时。
第十四条 之二(报告的索取)
农林水产大臣根据第七条第1项规定,在决定机型检查的农机具种类或根据同条第3项规定决定机型检查的实施方法和标准或认为有必要加以变更时,可以要求农机具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提出有关制造、进口和销售农机具的种类、机型及数量方面必要的报告。
第十四条 之三(农林水产省的职责)
除本章规定之外,其他有关机型检查手续及为了实施本章规定所必要的事项,由农林水产省定。
第十五条
除本章规定的之外,为了实施机型检查程序及其他本章之规定,一切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令决定。
第四章 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之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等业务
第十六条 (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等业务)
1.为了达到全面而有效地进行有关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调查和对农机具的检查业务,并普及试验研究和调查的成果,从而促进农业机械化的目的,生物系特定产业技术研究推进机构进行如下业务:
(1)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行有关农机具改良的试验研究和调查。
(2)根据认定计划,向实施高性能农业机械实用化推广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
(3)对适应农业机械化的农资材料的开发进行试验研究和调查。
(4)根据第二章农机具机型检查的规定,处理一切属于该业务范围内的事项。
(5)进行农机具鉴定
(6)普及与第(1)项和第(3)项所述的有关成果。
(7)进行前(1)~(6)项所述业务的附属业务。
2.前项第(1)所述业务(限于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开发)及同项第(3)所述业务,根据基本方针操作。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违反第十二条之2的规定者,处以5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凡提不出第五条之8所规定的报告或提出假报告者,处以20万日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