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增缴股款义务通则〕 (一)章程可规定,除股东出资外,股东可决议要求超过股本出资的再次缴款(增缴股款)。
(二)增缴股款应按股份的比例缴付。
(三)章程可将增缴股款的义务限制在按股份比例确定的一定款额之内。
第二十七条〔无限制的增缴股款义务〕 (一)如果增缴股款的义务并未限制在一定数额,已完全缴清其出资的各股东均有权在要求缴款的催告发出后1个月内,将其股份交由公司处置以清偿其支付,从而免除其缴付按股份要求的增缴股款义务。如果股东在指定期限内既未行使上述权利,又不缴款,公司也同样可用挂号信向该股东声明,将认为其股份已成为可由公司处置的股份。
(二)在股东或公司发出声明1个月后,公司须将该股份拍卖出售。以其他方式出售时须得到该股东的同意。抵偿出售费用及未缴纳的增缴股款后,所余款额归于该股东。
(三)如果股份出售后公司仍不能得到足够的偿付,此项股份即归于公司,公司有权为本身利益将该项股份转让。
(四)章程可规定,上述条款仅在对股份所提出的增缴股款超过一定数额时,才能适用。
第二十八条〔有限制的增缴股款义务〕 (一)如果增缴股款义务限制在一定数额,且章程未另作规定时,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缴纳股本出资的规定准用于迟延支付增缴股款的情况。对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指关于无限制的增缴股款义务适用同一原则,但该增缴股款不应超过章程确定的数额。
(二)章程可规定,如果增缴股款的支付适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股本出资全部缴清前就可提出增缴股款。
第二十九条〔净利润的分配〕 (一)如果章程未另作规定,股东对年度资产负债表上的净利润有请求权。
(二)利润的分配按股份比例进行。章程还可规定其他分配标准。
第三十条〔退还资产〕 (一)公司不得将保持股本总额所必需的资产退还给股东。
(二)已收的增缴股款,除用于弥补股本亏损以外,可退还给股东。公司应在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发布公告的公开报纸上公布此项退还决定,公布后未满3个月不得退还。如章程并未规定此种报纸,则应在公布商业登记的公开报纸上公布。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下,股本总额未完全缴清之前不得将增缴股款退还给股东。已经退还的增缴股款,视为未曾收到。
第三十一条〔禁止退还款项的偿还〕 (一)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而退还的资产,应偿还给公司。
(二)领款人如为善意时,只在为清偿公司债权人所必要的限度内,可以要求偿还。
(三)如果无法从某领款人得到其偿还款额时,为满足公司债权人所必需的偿还款额,应由其余的股东按其各自的股份比例承担。如无法从某些个别股东得到其分摊款,应按上项比例由其余股东分摊。
(四)按上述规定应付的摊负义务不得免除。
(五)公司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期间为5年,自请求偿还的款项原来付出之日的次日起算。如偿还义务人的行为为恶意时,不适用本款规定。
(六)依第三款规定而应偿付已退款项时,原来退款时有过失的管理董事,应与公司负连带赔偿义务。
第三十二条〔利润退还〕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指条件不存在时,股东不承担退还其善意得到的利润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之一〔以股东贷款代替股本投资〕① (一)在公司股东作为正当的商人本应向公司提供自己的资本但却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如公司破产或为避免破产而进行和解程序时,该股东不得对公司财产就该贷款提出请求归还。强制和解或依和解程序达成的和解,不论有利于股东与否,对于其债权均生效。
(二)公司股东作为正当的商人本应向公司提供自己的资本,而由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笔贷款,同时由一名股东对贷款的归还提出担保或作出保证,如公司破产或为避免破产而进行和解程序,该第三人就公司财产要求受偿时,只能以在获得担保或保证时所肯定的请求额中的不足部分为限,按破产程序所决定的比例得到清偿,
(三)对涉及某股东或某第三人在经济效果上与第一款或第二款提供贷款相似的其他法律行为,准用本条规定。
注 ①本条由《1980年修订法》所增补。
第三十二条之二〔宣告破产前的贷款偿还〕② 在第三十二条之一第二款与第三款的情形下,如果公司在宣告破产前1年已经偿还该贷款时,曾提供担保,或作为保证人而负担责任的股东,应向公司偿还该已退还的款额。当该股东将给予债权人作为保证的标的物提交公司自由处置用于清偿时,该股东可免除偿还义务。本条准用于经济效果上与提供贷款相似的法律行为。
注 ②本条由《1980年修订法》所增补。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的股份〕① (一)公司对尚未全部缴清出资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购买,也不得接受作为抵押品。
(二)对全部缴清出资的本公司股份,可以购买,但只能用超出股本总额的现有财产进行购买。至于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抵押品,只能在本公司股份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超过现有财产中多于股本总额的部分时,才能接受。如作为抵押品的股份的价额较低时,只能在总价额不超过现有财产中多于股本总额的部分时,才能接受。公司购买或接受抵押如果违反第一句或第二句的规定时,对股份的购买和抵押并不因而无效,但该项违反规定的购买或接受抵押的债权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