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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务人员升迁法

  第8条 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之升迁,应组织甄审委员会,办理甄审相关事宜。但本机关人员之迁调,得视业务实际需要,免经甄审程序。
  编制员额较少或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其人员之升任甄审得由上级机关统筹办理,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9条 各机关办理公务人员之升迁,应由人事单位就具有拟升迁职务任用资格人员,分别情形,依积分高低顺序或资格条件造列名册,并检同有关资料,报请本机关首长交付甄审委员会评审后,依程序报请机关首长就前三名中圈定升补之;如升迁二人以上时,就升迁人数之二倍中圈定升补之。
  机关首长对前项甄审委员会报请圈定升迁之人选有不同意见时,得退回重行依本法相关规定改依其它甄选方式办理升迁事宜。
  第10条 各机关下列职务,得免经甄审,由本机关或其上级机关首长核定径行升迁,并不受第十二条第六款至第八款之限制:
  一、机关首长、副首长。
  二、幕僚长、副幕僚长。
  三、机关内部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之人员。
  第11条 各机关下列人员无第十二条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升任职务任用资格者,得免经甄审优先升任:
  一、最近三年内曾获颁勋章、功绩奖章、楷模奖章或专业奖章者。
  二、最近三年内经一次记二大功办理项目考绩(成)有案者。
  三、最近三年内曾当选模范公务人员者。
  四、曾获颁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者。
  五、经考试及格分发,先以较所具资格为低之职务任用者。
  合于前项得优先升任条件有二人以上时,如有第五款情形应优先升任,余依升任标准评定积分后,择优升任;其构成该条件之事实,以使用一次为限。同时兼具有两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项第一款之专业奖章不含依服务年资颁给者。
  第12条 各机关下列人员不得办理升任:
  一、最近三年内曾受有期徒刑之判决确定者。
  二、最近二年内曾依公务员惩戒法受撤职、休职或降级之处分者。
  三、最近二年内曾依公务人员考绩法受免职之处分者。
  四、最近一年内曾依公务员惩戒法受减俸或记过之处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绩(成)列丙等者,或依公务人员考绩法曾受累积达一大过以上之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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