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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预算法(2000修正)

  第29条 行政院应试行编制国富统计、绿色国民所得帐及关于税式支出、移转性支付之报告。
  第30条 行政院应于年度开始九个月前,订定下年度之施政方针。
  第31条 中央主计机关应遵照施政方针,拟订下年度预算编制办法,呈报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机关依照办理。
  第32条 各主管机关遵照施政方针,并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预算筹编原则及预算编制办法,拟定其所主管范围内之施政计画及事业计画与岁入、岁出概算,送行政院。
  前项施政计画,其新拟或变更部分超过一年度者,应附具全部计画。
  第33条 前条所定之施政计画及概算,得视需要,为长期之规划拟编;其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34条 重要公共工程建设及重大施政计画,应先行制作选择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报告,并提供财源筹措及资金运用之说明,始得编列概算及预算案,并送立法院备查。
  第35条 中央主计机关依法审核各类概算时,应视事实需要,听取各主管机关关于所编概算内容之说明。
  第36条 行政院根据中央主计机关之审核报告,核定各主管机关概算时,其岁出部分得仅核定其额度,分别行知主管机关转令其所属机关,各依计画,并按照编制办法,拟编下年度之预算。
  第37条 各机关单位预算,岁入应按来源别科目编制之,岁出应按政事别、计画或业务别与用途别科目编制之,各项计画,除工作量无法计算者外,应分别选定工作衡量单位,计算公务成本编列。
  第38条 各机关单位补助地方政府之经费,应于总预算案中汇总列表说明。
  第39条 继续经费预算之编制,应列明全部计画之内容、经费总额、执行期间及各年度之分配额,依各年度之分配额,编列各该年度预算。
  第40条 单位预算应编入总预算者,在岁入为来源别科目及其数额,在岁出为计画或业务别科目及其数额。但涉及国家机密者,得分别编列之。
  第41条 各机关单位预算及附属单位预算,应分别依照规定期限送达各该主管机关。
  各国营事业机关所属各部门或投资经营之其它事业,其资金独立自行计算盈亏者,应附送各该部门或事业之分预算。
  各部门投资或经营之其它事业及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每年应由各该主管机关就以前年度投资或捐助之效益评估,并入决算办理后,分别编制营运及资金运用计画送立法院。
  第42条 各主管机关应审核其主管范围内之岁入、岁出预算及事业预算,加具意见,连同各所属机关以及本机关之单位预算,暨附属单位预算,依规定期限,汇转中央主计机关;同时应将整编之岁入预算,分送中央财政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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