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顺德市佳富电路版有限公司、梁晓、科盛公司、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工业区、
顺德市勒流镇科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0}加工合同欠加工费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勒流镇科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黄莲坝咀路3号。
法定代表人何志波。
诉讼代理人黎伟贤、周永华,均为广东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容富明。
诉讼代理人
{梁1X},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勒流镇科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因与
{公司0}(以下简称佳富公司)加工合同欠加工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佳富公司原使用名称为“顺德市佳富电路版厂有限公司”,1995年11月27日,“顺德市佳富电路版厂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名称为佳富公司现使用名称。
{公司2}与佳富公司有加工业务往来,由佳富公司委托
{公司2}加工电路板。2002年5月13日、5月12日、5月29日,佳富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委托
{公司2}为其加工。
{公司2}为其加工后,先后分批交付与佳富公司,具体为:
一、2002年5月15日,金额2064元,出仓单号码为0004224。
二、2002年5月18日,金额11393.10元,出仓单号码为0003303。
三、2002年5月23日,金额570元,出仓单号码为0003361。
四、2002年6月2日,金额5468元,出仓单号码为0003471。
2002年8月28日,佳富公司确认上述出仓单由其员工签收。佳富公司收取货物后,未支付相应加工费。
{公司2}为此于2002年12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佳富公司支付加工费19495.10元及自2002年7月3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