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邓文革、林凯、晏利华、顺德市东纳印刷有限公司、王永华、廖凯波、富士公司、东纳公司、广州市海珠区上冲西约南二巷2号、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里兴业路、
广东富士印刷版材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3}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富士印刷版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中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邓0X},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
{林1X},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
{晏2X},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王4X},经理。
诉讼代理人
{廖5X},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富士印刷版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6})因与被上诉人
{公司3}(以下简称
{公司7})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司6}的诉讼代理人
{晏2X}、
{公司7}的诉讼代理人
{廖5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公司6}自2001年4月11日至同年7月26日止向
{公司7}供应PS版和药水共计货值26395元;自2001年7月31日起至2002年2月22日止向
{公司7}供应PS版和药水,货值合计171796元,
{公司6}提供了
{公司7}的工作人员签名或盖有其仓库专用章予以确认的送货单及收料单予以证明。期间,
{公司6}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向深圳市东纳印刷有限公司出具记载金额为18315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于2001年12月18日向
{公司7}出具记载金额为68891元的增值税发票一份。
{公司7}曾于2001年10月1日开具一张记载金额为19750元的支票给
{公司6}。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
{公司6}的申请,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顺法民催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上述支票无效;并自判决公告之日起,
{公司6}有权请求支付。之后,
{公司7}未付款给
{公司6}。2002年4月14日,
{公司7}的财务人员向
{公司6}出具一份《2002年2月份顺德东纳印刷有限公司应付帐款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确认至2002年2月22日止尚欠
{公司6}的货款余额198191.00元,并注明:此单只供参考,作对数用。
{公司6}于2002年12月1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公司7}立即支付拖欠
{公司6}的货款198191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02年2月22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