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崔荫开、胡九仔、王淑清、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黄明村委会昌二组,系顺德市龙江镇华西嘉禾电脑间花厂业主、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4村,系顺德市龙江镇华西豪辉家具厂业主、
黎光羿与{崔0X}等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光羿,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排沙工业大道世埠楼路4号。
诉讼代理人黄国根、陈铄鸿,均系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崔0X},男,194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诉讼代理人黎沛雄、袁国雄,均系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胡1X},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诉讼代理人
{王2X},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黎光羿因与被上诉人
{崔0X}、
{胡1X}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顺德市龙江镇华西豪辉家具厂(以下简称豪辉家具厂)是由
{胡1X}与黎光羿合伙开办的企业,于1996年9月12日成立,工商登记为由
{胡1X}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原名为顺德市龙江镇排沙豪辉家具厂,1999年变更为现名。1996年,豪辉家具厂曾使用商标“梦连”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1997年,豪辉家具厂申请注册商标“美莲”并获批准。 2001年至2002年1月,顺德市龙江镇华西嘉禾电脑间花厂(以下简称嘉禾间花厂)与豪辉家具厂发生业务往来,由豪辉家具厂向嘉禾间花厂购买床垫面料。2002年1月1日至29日,嘉禾间花厂与“梦连”发生购销业务,总货款为34339.02元,由
{胡1X}、左桂玉(
{胡1X}之妻)、莫群凤分别在23张发货单上签收。2002年2月7日,
{胡1X}以经手人的名义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嘉禾面料款¥147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柒仟元正”;同时注明:2001年单据以清。2003年1月6日,
{崔0X}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胡1X}、黎光羿清偿货款181339.02元及其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