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英健、黄岩、公司、蔡高声、吴育华、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98号、
南海市水口摩登家具厂与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公2X}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水口摩登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大涌工业管理区。
负责人
{刘0X},厂长。
诉讼代理人
{黄1X},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
{公2X},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蔡3X},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
{吴4X},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海市水口摩登家具厂(下称摩登家具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2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上诉人摩登家具厂与被上诉人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
{公2X}(下称丝绸
{公2X})于1999年6月1日签订合同,约定由摩登家具厂向丝绸
{公2X}提供家具,并约定了交货时间、数量、单价、结算方法、利息计算、违约责任等,该合同实际是由摩登家具厂委托丝绸
{公2X}为其代理出口的合同。合同签订后,丝绸
{公2X}依约定将预付款1284000元给付摩登家具厂,丝绸
{公2X}代理摩登家具厂出口多批货物,丝绸
{公2X}负责结汇后再付款予摩登家具厂,双方在业务交往中曾多次进行对数,均由摩登家具厂确认尚欠丝绸
{公2X}的款项。在2001年3月30日双方又进行对数,摩登家具厂出具的付款明细表中确认欠丝绸
{公2X}的款项为899299.92元,并在对数单上加盖了“南海水口摩登家具厂”的印章,摩登家具厂在付款明细表所确认的欠款中,包括1999年2月12日、5月27日丝绸
{公2X}分别划款300000元予摩登家具厂作为沭阳县森大木业有限
{公2X}的借款;2000年12月5日、12日丝绸
{公2X}代摩登家具厂购买PVC板,支付给广州市黄埔远东物资
{公2X}的PVC板款共319000元。丝绸
{公2X}因摩登家具厂拖欠其上述款项899299.92元,遂于2002年9月23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摩登家具厂支付款项共899299.92元及利息(从1999年6月30日暂计至2002年9月18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