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刘啟垣、林海红、南海区平西乡罗坑村、佛山市禅城区大福南路永红南街15巷6号、
张光炎与{刘0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光炎,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白燕一街五号4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0X},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林1X},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
{地址:1}。
上诉人张光炎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认定:2000年2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驾驶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粤Y.A5900号小货车沿佛山市白燕街向花鸟市场方向行驶,至“龙腾酒家”对开处左转弯,准备在此门口停车,在左转过程中,遇原告骑车牌号为禅093363号自行车沿白燕街靠右准备往汾江中路方向行驶。由于被告驾车忽视避让,至小货车车头与自行车左前手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及佛山市口腔医院卫校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同月24日,佛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以下简称一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2000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明确确认:“(一)、乙方(
{刘0X})自因甲方(张光炎)交通肇事而导致受伤之日起,自今年4月27号止,此阶段(乙方)的诊治费用,现经甲方核实且认同后,双方对上述诊治费用及其凭据,均己在毫无异议下交付清楚。而乙方自上述阶段以后的诊治(且包括乙方因被甲方汽车撞断的多支门牙的诊治)等各费用, 甲方届时再按实给于清付。(二)、今年4月27号前,乙方所签收给甲方的各张(预付金)收据,从今日起相应同时作废(失效),(三)、乙方的头、面部由于遭受到甲方所驾汽车的碰撞,除身体受伤外还造成乙方所戴(近视兼散光)眼镜严重受损毁,且(乙方)所骑的自行车部份受损。甲方现已对乙方被毁的眼镜及被损的自行车(维修费)均已作了费用赔偿,上述费及其凭据,双方亦均已在毫无异议下交付清楚。(四)、本“确认书”(面/底)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鉴订之日起生效。”同年5月1日及19日,被告分别预付给原告医疗费3170元及2000元。一大队曾召集本案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原告两次缺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于2001年2月27曰收到该调解终结书后,遂以前述理由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本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法医鉴定部门对原告的伤残程度及医疗终结期作鉴定。2002年10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部门作出了粤高法医(2002)783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张光炎的损伤及治疗后的结果未致伤残; 其医疗终结期限最长不超过伤后四个月。另查明,原告自2000年4月27日以后,多次前往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佛山市口腔医院卫校附属医院就诊,至2000年6月20日止支付了门诊医疗费3115.10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此次事故中,原告还支付了交通费337元、车辆保管费20元、机动车停车费6元,被告亦予确认。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失业近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