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何平、广东省南海市物产贸易公司、吴智海、南海市化纤供销公司、化纤公司、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22号、
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公司1}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粮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
{何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明、古文清,均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吴2X},经理。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吴2X},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国投)诉被告
{公司1}(以下简称物产公司)、
{公司3}(以下简称
{公司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3月12日立案。5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国投委托代理人曾明、古文清、被告物产公司、
{公司4}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海国投诉称:1993年2月23日,南海国投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南海国投借款港币1000万元给物产公司购买进口柴油,借款期限从1993年2月21日至1994年2月20日止利率为月息11‰。
{公司4}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
{公司4}负责清还本息,并签署了《外汇贷款担保书》。
1993年2月26日,南海国投依约借款港币1000万元给物产公司,物产公司收到借款后,除支付过港币288.4万元作为利息外,其余拖欠的借款本息至今未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