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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东省南海市物产贸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
摘要:何平、广东省南海市物产贸易公司、吴智海、南海市化纤供销公司、化纤公司、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22号、

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公司1}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粮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何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明、古文清,均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吴2X},经理。
  
  被告{公司3},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吴2X},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国投)诉被告{公司1}(以下简称物产公司)、{公司3}(以下简称{公司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3月12日立案。5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国投委托代理人曾明、古文清、被告物产公司、{公司4}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海国投诉称:1993年2月23日,南海国投与两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南海国投借款港币1000万元给物产公司购买进口柴油,借款期限从1993年2月21日至1994年2月20日止利率为月息11‰。{公司4}为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公司4}负责清还本息,并签署了《外汇贷款担保书》。
  
  1993年2月26日,南海国投依约借款港币1000万元给物产公司,物产公司收到借款后,除支付过港币288.4万元作为利息外,其余拖欠的借款本息至今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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