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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广东省南海市物产贸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何平、广东省南海市物产贸易公司、吴智海、南海市物产总公司、物产总公司、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22号、

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公司1}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粮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何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明、古文清,均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吴2X},经理。
  
  被告{公司3},住{地址:0}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国投)诉被告{公司1}(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公司3}(以下简称{公司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3月12日立案。5月8日,7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国投委托代理人曾明、古文清、被告贸易公司、{公司4}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海国投诉称:1993年6月28日,南海国投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南海国投借款美元170万元给贸易公司用于购进口柴油,借款利率为月息12‰,借款期限从1993年6月28日至1993年12月5日止,{公司4}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其承担清偿本息的责任。
  
  1993年6月29日,南海国投将美元170万元划给了贸易公司指定的帐户,且贸易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贸易公司收到借款后,除支付过美元23.8万元利息外,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能依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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