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何平、广东省南海市物产贸易公司、吴智海、南海市物产总公司、物产总公司、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22号、
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公司1}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84号
原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粮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
{何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明、古文清,均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吴2X},经理。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0}。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国投)诉被告
{公司1}(以下简称贸易公司)、
{公司3}(以下简称
{公司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3月12日立案。5月8日,7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海国投委托代理人曾明、古文清、被告贸易公司、
{公司4}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映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海国投诉称:1993年6月28日,南海国投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南海国投借款美元170万元给贸易公司用于购进口柴油,借款利率为月息12‰,借款期限从1993年6月28日至1993年12月5日止,
{公司4}对上述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其承担清偿本息的责任。
1993年6月29日,南海国投将美元170万元划给了贸易公司指定的帐户,且贸易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贸易公司收到借款后,除支付过美元23.8万元利息外,其余借款本息一直未能依约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