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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明针织总厂诉韩中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损失赔偿纠纷案
摘要:吴胜非、韩中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光明针织总厂、所地上海市华山路2088号汇银广场230506室、

{厂2}{公司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损失赔偿纠纷案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106号


  原告{厂2},住所地上海市鞍山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胡根,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0X},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宣银均。
  原告{厂2}与被告{公司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于2003年2月1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3月19日,本院以(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5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沪高民四(海)字第43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不服本院裁定提出的上诉。
  2003年7月14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无悖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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