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上海莱恩赛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摘要:戴贵明、上海莱恩赛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卫士明、钟延顺、顾以明、上诉的、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8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公司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00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5号10楼。
  负责人王梅玉,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0X},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卫2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3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4X},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公司1}(以下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0X},被告委托代理人{钟3X}{顾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与被告于1999年11月17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被告以其机器设备为其在1997年11月17日至2001年11月 16日期间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在人民币710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担保依法进行了登记。原告与被告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于 2000年5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将2000年1月10日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截止至2000年3月20的贷款本金710万元 转让给原告。被告未按债权转让协议归还借款本息。2002年3月18日原告登报向被告发出债权催收公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 款本金人民币710万元及自2000年7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7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2、原告对被告提供 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所得收入优先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本息。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