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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上海莱恩赛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戴贵明、上海莱恩赛文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卫士明、钟延顺、顾以明、上诉的、所: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工业路18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公司1}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98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15号10楼。
  负责人王梅玉,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0X},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卫2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3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4X},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公司1}(以下简称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3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0X},被告委托代理人{钟3X}{顾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与被告于1999年11月27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被告以其厂房为其在1999年11月27日至2002年11月 26日期间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在人民币1,149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依法取得了编号为沪房地奉他字(99)第 002437号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原告与被告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于2000年5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闸北支行将2000年3月 10日与被告签订的外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上记载的截止至2000年3月20日的贷款本金138万美元及利息一并转让给原告。被告未按债权转让协议归还借款本息。2002年 3月18日原告登报向被告发出债权催收公告,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美金138万元及自2000年11月28日起至判决生 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美金1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125%计息);2、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行使抵押权,所得收入优先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债务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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