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徐炜林、地上海市场东路333弄百佳花园 319号、
孙卫权与{徐0X}经营合同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卫权,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施湾镇滨海三村东孙家宅79号,居住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 193号602室。
委托代理人张华,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军工路曹家宅43号,居住地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三村193号6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徐0X},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鸡鸣山庄28号403室,居住
{地址:0}。
孙卫权因经营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2)杨民二(商)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卫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
{徐0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9年3月,
{徐0X}与孙卫权达成口头协议,由孙卫权承包施工百佳花园b108、a37地块别墅。该工程自1999年3月25日起施工,至同年9月底尚未竣工。在孙卫权明确表示无法将工程继续施工完毕的情况下,10月2日双方签订了终止施工协议书一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于同年10月10日前终止施工,双方就已完成工程项目办理结算手续。同年11月1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补充协议签订生效后,孙卫权在两天内完成清场工作,如孙卫权逾期未将施工现场留存物清场,则由
{徐0X}作无主处理。同时约定工程施工中
{徐0X}仅与孙卫权具有经济关系,孙卫权所有遗留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概与
{徐0X}无关,包括孙卫权(此处原审误写为
{徐0X},系笔误,本院予以更正)在百佳花园b108、a37地块别墅工程施工过程中借用
{徐0X}名义对外的所有承诺与协议。
原审另查明:1、1999年4月21日孙卫权以上海中原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名义与上海联莘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联莘公司)签订钢模钢管租赁合同一份;2、2001年6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联莘公司诉中原公司支付租金和返还租赁物一案作出“中原公司应支付给联莘公司租金、修理费和赔偿款共计 63,960.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28.81元”的判决。嗣后,
{徐0X}与中原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
{徐0X}赔偿给该公司各类款项计66,398.07元,并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2002)杨民二(商)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