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孙静以三江学院的名义交给海浪乳品公司、孙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将海浪乳品公司、贲存香、田玉怀、
孙静故意毁坏财物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03)雨刑初字第60号。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琳。
被告人:孙静,女,24岁,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200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龚耀春,江苏南京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斌;审判员:孙捷;代理审判员:朱震龙。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17日。
(二)诉辩主张
1.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2年10月至2003年1月间,被告人孙静利用担任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片区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出于为自己创造虚假业绩的动机,虚构了本市三江学院需要供奶的事实,利用伪造的“南京市三江学院”行政章及“石国东、陈宝全、蔡斌”等三人印章,与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骗得该公司钙铁锌奶340260份(200ML/份),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23247元。被告人孙静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刑。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静辩称:(1)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牛奶的故意;(2)并不是出于为自己创造虚假业绩的动机,而是为了讨好公司经理孙建华;(3)牛奶的单价应以0.65元/份计算。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静主观上没有非法侵占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辩护人提出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在管理上有很大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静于2001年9月应聘到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出于为该公司经理孙建华创造经营业绩的动机,于2002年10月8日起向该公司虚构了本市三江学院需要供奶的事实,并于2002年12月1日利用伪造的“南京市三江学院”行政章和“石国东、陈宝金、蔡斌”三人的印章,与该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从2002年10月8日起至2003年1月4日止,被告人孙静将该公司钙铁锌奶321500份(200ML/份)骗送至其家中,并告之她母亲每天将牛奶全部销毁。经鉴定上述牛奶0.95元/份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305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