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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珍等故意杀人案
摘要:陈海、

李丽珍等故意杀人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佛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丽珍,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株木山村5组。因本案于2002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岚、余学敏,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土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宁远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宁远县舜陵镇株木山村五组。因本案于2002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0X},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珍、欧土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丽珍及其辩护人周岚、余学敏,被告人欧土成及其辩护人{陈0X}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一个月至2003年8月12日。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4月25日,被告人欧土成、李丽珍因儿子欧全胜患有疾病久治不愈,便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邓岗村海头队202号出租屋内商定把孩子扔掉。当晚,两人将欧全胜抱到邓岗村海头队泥步河河边,放进装有两块石头的有孔纤维编织袋中,用纤维包装带绑扎袋口,再扔到河里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欧全胜系生前溺水致窒息死亡。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丽珍、欧土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丽珍、欧全胜在法庭上均辩称是被告人李丽珍一人而不是二人合力将被害人欧全胜扔进河中淹死的;其二人是在受小女儿死亡的打击,儿子欧全胜患先天性疾病久治不愈、无力医治以及康复无望的情况下,才将儿子扔进河里的。被告人李丽珍还辩称其将被害人欧全胜扔进河里之前,不知他是否还活着,其行为不是故意杀人。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李丽珍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丽珍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欧土成的辩护人称,被告人欧土成属偶犯、从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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