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严长华、产品服务有限公司、彭博思、严明洁、沈福云、苏州百货总公司、黄国光、民币5、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550号1号楼5层、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景德路330号、
苏州市百润小商品有限公司与吉列(上海){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百润小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604号。
法定代表人
{黄6X},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严0X},江苏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列(上海)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彭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严3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
{沈4X},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公司5},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黄6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严0X},江苏苏州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百润小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列(上海)
{公司1}(以下简称吉列公司)、原审被告
{公司5}(以下简称百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2)浦民二(商)初字第3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润公司及原审被告百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严0X},被上诉人吉列公司委托代理人
{严3X}、
{沈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1年1月至9月期间,吉列公司向百润公司供应吉列电器,并于2001年1月19日至10月4日期间开具给百润公司78份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略)3,056,632.60元。百润公司收货后,向吉列公司支付价款2,684,429.85元并退回价值187,920.29元货物。2001年5月11日,吉列公司、百润公司及百货公司三方签订保证书一份,债权人为吉列公司,债务人为百润公司,保证人为百货公司,约定由百货公司为百润公司对吉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自2001年5月14日起至2002年5月14日止。因吉列公司未获全部货款,遂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