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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必良等盗窃案
摘要:彭俊、

吴必良等盗窃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188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必良,男,25岁,出生地福建省潜州市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潜州市惠安县南铺乡西东村。2002年7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有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建权,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邻水县合流镇后坝村十一组。2002年7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看守所。
  
  辩护人{彭0X},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小风,男,31岁,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阳县小溪市乡山田村一组。2002年7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8日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世建,男,34岁,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小学文化,汉族,农民,住邻水县新会乡里仁村十六组。2002年6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月21日被送强制戒毒,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看守所。
  
  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必良、吕建权、刘小风、高世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03年2月28日作出(2003)佛城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必良、吕建权、刘小风、高世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4月4日至7月6日间,由被告人吕建权驾驶粤A/39682号面包车搭载被告人吴必良、刘小风、高世建物色作案目标和运载赃车回深圳的方法,多次有分有合,从深圳到佛山市盗窃摩托车。其中被告人吴必良参与作案18次共盗得摩托车26辆,价值185396元;被告人吕建权参与作案14次共盗得摩托车20辆,价值124703元;被告人刘小风参与作案3次共盗得摩托车6辆,价值39236元;被告人高世建参与作案2次共盗得摩托车3辆,价值186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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