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方新华、
肖洋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佛刑终字第19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洋,又名肖阳,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永金村4社(自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
{方0X},广东桂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洋犯抢劫罪一案,于2002年11月7日作出(2002)顺刑初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迅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肖洋伙同一男子驾驶川JA6098号富士达BT125-9型摩托车窜到我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上佳市大塘坑路口一发廊门口,由肖洋驾车接应,另一男子则上前抢何凤莲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580元和证件、存折等),与何双方拉扯数米远后,手提包带子被扯断,该男子抢得手提包乘肖洋的摩托车逃走。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
同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肖洋伙同两名男子驾驶上述摩托车窜到容桂街道办事处桂懋豪庭售楼部门口,由肖洋驾车接应,其中一名男子上前箍着吕银妹的脖子,另一男子则抢去吕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180元和钥匙等),得手后乘肖洋的摩托车逃走。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
同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肖洋伙同三名男子驾驶川JA6098号和另一辆摩托车窜到容桂街道办事处细滘业胜路66号住宅门口,乘杨翠仪开门时,肖洋上前抢去杨的价值224元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3500元和价值1380元的三星800型移动电话1部),当杨追赶时,其中一名男子上前将杨推倒在地,然后肖洋等四人分乘摩托车逃走。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缴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何凤莲、吕银妹、杨翠仪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手提包被抢劫的情况,并在报案时均反映嫌疑人作案时使用川JA6098号125C男装摩托车,在破案后,三被害人经辨认均指认被告人肖洋是实施抢劫的其中一人,也指认了缴获的肖洋的川JA6098号富士达BT125-9型摩托车是肖洋等人作案时使用;2、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3、缴获的作案工具;4、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抓获被告人肖洋的经过的证明材料;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肖洋的供述,否认实施抢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