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翔、林某、郭骏、址:成都市高升桥东路、
上海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诉{林1X}欠款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高新民一初字第326号
原告上海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0X},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
{林1X},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无业。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郭2X},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高科公司与被告
{林1X}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科公司委托代理人
{李0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林1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其委托代理人
{郭2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科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10月25日与被告
{林1X}签订了一份货款偿还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01年10月前支付原告货款51 334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仅付款2万元,余下货款31 334元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仍然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所欠货款31 334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所有诉讼费。
被告
{林1X}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对欠款金额有异议。2001年10月25日与原告高科公司签协议时,
{林1X}仅欠高科公司31 334元。而2001年10月26、27日
{林1X}又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2万元,故截至2001年10月27日,
{林1X}仅欠高科公司11 334元。因
{林1X}销售的高科公司电源有质量问题,给
{林1X}造成损失13 000元。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