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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梅诉艾辉离婚纠纷案
摘要:桑桦、艾辉、李济良、李志鹏、辩称、县城新华街、城关镇大西关村、城关镇红旗街、获嘉县城关镇建设街、

李海梅诉{艾1X}离婚纠纷案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获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李海梅,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居民,无业,住大西关村。
  
  委托代理人{桑0X},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获嘉县司法局干部,住{地址:0}
  
  被告{艾1X},(又名艾光玉)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李2X},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李3X},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地址:3}
  
  原告李海梅诉被告{艾1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梅及委托代理人{桑0X},被告{艾1X}及委托代理人{李2X}{李3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了解少,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吵架,特别是1999年以来,被告一直外出不归,连续四年春节也不回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艾春由我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教育费。
  
  被告{辩4X},其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实,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书(2)居民户口本,(3)统计局证明一份(4)新华初中证明一份,(5)获嘉三中证明一份,(6)省教育学校一份,(7)证人艾超到庭证言,艾超系原告之子,其证明,最近三四年父亲经常不回家,有两个春节就没在家过,致使俩人也很少说话,他俩感情不是很好。(8)证人艾春到庭证明艾春系原、被告之父,其证明:这三四年其很少回家,回来后还时常吵架打架,父母感情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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