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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岭南造船有限公司诉广东南油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摘要:潘世根、郭荣昭、广东南油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分别于2002年1月28日、3月18日、4月30日收到被告以广东船舶燃料用品公司、广州市恩宁路174号二楼、广州市滨江中路406号303房、所地:广州市越秀南路178号、

广州市番禺岭南造船有限公司诉{公司2}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广海法初字第278号


  原告:广州市番禺岭南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海心村。
  法定代表人:郭金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0X},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番禺岭南造船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郭1X},男,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番禺岭南造船有限公司职员,住{地址:1}
  被告:{公司2}。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黎永雄。
  原告广州市番禺岭南造船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2}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宇锋独任审判,于2003年7月9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岭南造船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0X}{郭1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番禺岭南造船有限公司诉称:2001年7月至2002年5月,原告先后5次接受被告委托,修理“南船11”、“狮子洋”、“南船12”等船舶。船舶修理完成后,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款共计201,691.5元。自2002年1月28日至4月28日,被告通过广东船舶燃料用品公司及广东省华新贸易服务公司先后三次支付船舶修理工程款共49,524元,以后再没有支付。对于被告欠付的152,167.5元,原告曾多次通过电话及派员催付,但被告一直不予给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船舶修理工程款152,167.5元及违约金4,214.3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至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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