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重阳、马庆炜、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敏、王瑞明、覃少波、宋晓冬、赵瑞雪、王瑞云、王保治、潘作峰、大地唱片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14楼5门513号、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内实验楼411-412房间、北京市东城区内务部街胡同16号、北京市海淀区六道口村43号、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朝阳街少帅府巷48号、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23号373、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园东街10号、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街道1组、
{公司11}诉{公司2}等侵犯邻接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04827号
原告
{公司11},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夏悫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6楼605-606室。
法定代表人 屈家宝,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
{高0X},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马1X},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俞3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4X},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
{地址:2}。
委托代理人
{覃5X},男,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
{地址:3}。
被告 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住
{地址:4}。
法定代表人
{宋6X},该出版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
{赵7X},女,满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该出版社编辑,住
{地址:5}。
委托代理人
{王8X},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十一分店,住
{地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