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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枝科工贸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行政纠纷案
摘要:侯来旺、金治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王景川、徐媛媛、郭健国、魏自建、专利复审委员会、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八号1号楼4层019号、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路9号、

陕西金枝科工贸有限公司诉{委员会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一中行初字第507号


  原告 陕西金枝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三爻村军警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强蔚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侯0X},北京市商泰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金1X},男,汉族,1961年3月21日出生,陕西金枝科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地址:0}
  被告 {委员会2},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 {王3X},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 {徐4X},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 {郭5X},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 {魏6X},男,汉族,1938年11月29日出生,陕西光华仪表阀厂经理,住{地址:2}
  原告陕西金枝科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金枝公司)不服被告{委员会2}(简称{委员会7})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的第38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84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2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第3840号决定的相对方{魏6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0X}{金1X},被告{委员会7}的委托代理人{徐4X}{郭5X},第三人{魏6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枝公司于2002年3月11日针对第三人{魏6X}拥有的名称为“信号控制监控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8232845.1,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就此,被告作出第3840号决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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