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侯来旺、金治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王景川、徐媛媛、郭健国、魏自建、专利复审委员会、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八号1号楼4层019号、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路9号、
陕西金枝科工贸有限公司诉{委员会2}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2)一中行初字第507号
原告 陕西金枝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三爻村军警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强蔚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侯0X},北京市商泰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金1X},男,汉族,1961年3月21日出生,陕西金枝科工贸有限公司职员,住
{地址:0}。
被告
{委员会2},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王3X},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
{徐4X},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
{郭5X},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
{魏6X},男,汉族,1938年11月29日出生,陕西光华仪表阀厂经理,住
{地址:2}。
原告陕西金枝科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金枝公司)不服被告
{委员会2}(简称
{委员会7})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的第38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840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2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第3840号决定的相对方
{魏6X}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3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侯0X}、
{金1X},被告
{委员会7}的委托代理人
{徐4X}、
{郭5X},第三人
{魏6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枝公司于2002年3月11日针对第三人
{魏6X}拥有的名称为“信号控制监控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8232845.1,简称本案专利)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就此,被告作出第3840号决定,认为: